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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结账时故意“漏刷”是否会被判刑呢?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2-25

近日,桐庐法院判决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利用超市的 “自助结账”平台,以故意漏刷商品的方式,6次从超市夹带走未结账商品6件,价值共计100余元。


尝到“甜头”,贪念萌生


潘大姐和其丈夫来杭打工多年,平时一些生活用品都是由潘大姐去附近的某超市采购。2020年6月,超市新增设了自助结账服务,潘大姐来超市购物经常通过这个平台自助扫码结账,平时都会有工作人员在旁指导操作。几次操作下来,潘大姐发现,趁超市工作人员忙碌无暇顾及之时,自己故意漏刷商品也没有人发现。尝到“甜头”后,她便开始萌生贪念。



每次购物“夹带”一件,且价值都不大


2020年7月开始,潘大姐每次去超市购物,在自助结账时,趁无工作人员在旁,都会故伎重施。有时故意将商品在扫码口摇晃一下,假装已扫码;有时将已扫码商品叠放在未扫码商品上,之后便一并当作已扫码商品装入袋中,夹带出去。7月至9月,通过此“夹带”手法,她在短短2个月内共实施盗窃6次,每次购物夹带一件,基本都是鸡精、蔬菜、豆腐干、挂面等价值不大的商品。后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



吃穿不愁,只为贪小便宜


潘大姐与丈夫均有工作,两个人加起来工资也不低,儿子已上大学,吃穿不愁。为什么还要去偷东西呢?


对此,潘大姐表示很后悔:“我现在对自己的行为肠子都悔青了,我的父母都是老实的农民,孩子在上大学,我的行为给家庭和孩子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为了一点小便宜犯法确实是不值得的,我以后再也不会做这样的事了。”


案发后,潘大姐追悔莫及,积极赔偿超市损失并取得谅解。


结合潘大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桐庐法院判决被告人潘大姐犯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


勿以恶小而为之。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即为“多次盗窃”,可能涉嫌盗窃罪。潘某因盗窃几包小商品而惹得一身大麻烦。她的经历告诉我们,占小便宜的心理不可有,法治意识不能丢。多次小偷小摸,已不仅是道德的问题,而有可能会触犯法律,一定要引以为戒!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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