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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酒疯”导致邻居冠心病发作死亡如何定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29

有些人喝完酒就控制不住自己

结果害己又害人

来看一起离奇的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件详情

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系邻居。2016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天津市东丽区其租住的平房内,与朋友张某喝酒、聊天,被害人罗某某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等人说话声音过大影响其休息,对被告人董某某等人进行提醒,后被告人董某某前往朋友张某暂住处喝酒、聊天。


5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返回家中,并使用手机连接小型音箱播放音乐。被害人罗某某对被告人董某某扰民行为进行指责,二人随即发生口角并推搡,后被邻居劝开。


在被害人罗某某被劝回暂住处后,被告人董某某再次冲到被害人罗某某房间外,用脚踹被害人罗某某房门并使用拳头将房门玻璃打碎,致使自己胳膊被划伤流血,后被告人董某某报警,公安民警赶至现场时发现被害人罗某某已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符合冠心病发作死亡,外伤、情绪变化等为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董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因琐事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董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家属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法条

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原载  刑事法库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