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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棺材避雨案”真实案例(附判决+详解)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26

12月23日,随着法硕考试结束,各种题目中的离奇案情再度成为网友热议话题。其中,一起关于人身伤亡赔偿的题目设置,尤其引人注目。

“甲驾驶一辆拖拉机,中途乙要求搭车,甲同意,并告知车上有棺材。途中下雨,乙进入棺材躲雨,后遇丙要搭车,甲同意。雨停,乙推开棺材透气,丙被吓到,大叫‘有鬼’于是跳车,摔成骨折。问丙摔断腿的责任该由谁承担?”

A、甲承担责任。

B、乙承担责任。

C、丙承担责任

D、——(不详)

2007年5月9日,郑州中院官方网站曾发布过一起与该题目极其相似的案例及其解读(作者:郑州高新区法院   董正平)。在真实案例中,法院依法判决涉事拖拉机司机承担事故责任的70%、死者承担20%、被告青年,即题目中躲在棺材中躲雨的“乙”自愿承担10%。


▌详情如下:

一个搭车青年人钻进拖拉机运载的馆材里避雨,过一阵后,探出头来想看看雨还下不下,谁知,同在车上避雨的一名村妇受惊吓而跳车摔死,引发了一场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而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官司。日前,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罕见的案子。

故事的来龙去脉是:2006年9月29日上午9时许,河北省阳原县农民杨奔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给一村民拉石头盖房,顺便给别人捎了一口棺材。车走到半路,突然天下起了倾盆大雨。原先在车厢里坐的7个农民全都挤到了驾驶室里。这时,路边出现一青年小伙子拦车搭乘。司机让他上了拖车,并告诉他拖车上的棺材是口空棺材。雨越下越大,青年人被雨淋得受不了,索性掀起棺材盖钻进馆材里边避雨。

走了几里路后,又路遇一名村妇拦车,司机杨奔见这名妇女也被浇成了落汤鸡,于是就让她也上了拖拉机后面的拖车。因为司机知道拖车上还坐着个青年人,再加上雨下的太大顾不上多说话,所以,就没向那名妇女讲清拖车上的馆材里没装着死人,请她不要害怕。上车后,见拖车上放着口棺材,村妇虽然有点胆怯,但也顾不了别的只管向拖车上爬去。走了一阵子,躲在馆材里边的男青年想看看雨是否停了,于是,他将棺材盖推开伸出头来。此刻,村妇见棺材里钻出一个大活人来,以为是见鬼了,便大喊一声“有鬼!”接着就往飞奔着的车下跳去。结果被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道路交通伤人事故,死者家属把拖拉机车主和那男青年同时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原告称,拖拉机司机杨奔未告知死者拖车棺材里装的是活人,小伙子突然从棺材里探出头来,才把人吓死。杨奔称,我们怕她被大雨淋坏,好心让她上了拖车,并不知道男青年钻进了棺材,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男青年称,他从棺材里探出头来不是存心吓唬人的,只不过是想看看雨停了没有,并不知道拖车又上了个妇女,所以该村妇的死与他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

▶▶拖拉机司机杨奔存在明显过错:驾驶室超员,拖车上人货混载,严重违犯了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且造成伤亡事故,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男青年已经看到车上放有棺材还硬要乘坐,违犯了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他钻进棺材,确实不知道拖车又上了人,虽然无过错,但其行为造成了一定后果,也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死者该村妇乘坐人货混载的车,同样违犯了交通法规,也有过错。

经计算,死者应得到各种赔偿共计67645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奔承担70%的47353.15元、死者承担20%、被告青年自愿承担10%。宣判后,原、被告都表示服判。

▌说法一: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王东明(郑州高新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法官):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应该注意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与交通事故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交通术语。交通事故,从广义上讲,是指人们在宇宙空间范围内,使用交通工具(包括航空器、水上的船舶和陆上交通运输工具等)进行空间移位时所发生的损害事故。而道路交通事故只指道路范围内发生的事故,它的涉及面比交通事故涉及面要小的多。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凡车辆在道路上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人、畜伤亡和车、物损失的交通事件,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这样看来,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六个要素:一,车辆;二,.在道路上;三,.通行中;四,.发生了事件或事态;五,具有交通性质;六,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交通意外都属于交通事故,发生在道路上的事故有些是非交通事故。例如: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统计的说明,如下七个方面就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1.厂矿、油田、农场、林场自建的专用道路,农村耕道、机关、学校、单位大院、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以及住宅区楼群之间的道路上发生的事故。

2.在道路上举行军事演习、体育竞赛、施工作业路段中发生事故。

3.军车、武装警察发生未涉及地方车辆或人员的交通事故。

4.在铁道口与火车相撞和道路度口发生的事故。

5.蓄意驾车行凶杀人的案件和自杀案件,精神病患者自已碰撞车辆发生的事故。

6.车辆尚未开动发生的人员挤、摔伤亡事故。

7.因地震、台风、山洪、雷击造成的事故等。

本案发生地虽然属于乡村的道路,但是,此道路明显是允许不确定人和车辆随意通行的,所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关于道路的解释,属于道路范畴,在此当事人造成了交通事故,理应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二:车辆人货混装违反交通法规

薛灵(郑州高新区法院民一庭法官):人货混装是发生交通事故常见和最危险的现象,为此,我国立法机关非常重视从根本上预防这一现象发生,在立法的过程中不但考虑到要严格区分各种车辆的用途,而且,还严格限制了各种车辆装载的数量和质量,比如,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为了明确农村的农机运输安全要求,该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此条的详细规定显然是儆告那些不守法律要求的人应当注意。

除此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进一步对上述问题作了补充性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至第五十七条讲:“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行人“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本案中的拖拉机司机、搭车青年人和那位农妇分别被人民法院不同程度判决承担部分责任,正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的。因为,他们都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说法三:农机违章处罚有法可依

吴瑞艳:(郑州高新区法院民一庭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这说明拖拉机在乡村行驶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车辆该办牌照的办牌照,司机该办驾驶证的办驾驶证,手续不齐全或者不合格不能在路上行驶。如果违反规定,依法由法律授权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要求给予处罚。

目前,为了加强对农用机械的交通管理,许多省、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要求制定了本地区和本辖区的农业机械在道路上通行的规定,比如《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农业机械违章行为作了如下处罚规定:

对农机违章行为,由农机监理机关根据违章情节,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予以处理;对农机违章没有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吊扣驾驶、操作证件和罚款的处罚,其中情节一般的吊扣驾驶、操作证件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罚款一般不超过五十元,最高不超过一百元; 对农机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1)负一定责任或次要责任造成一般事故、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吊扣三个月以内驾驶、操作证件,可并处二十至一百元罚款。(2)负同等责任造成一般事故、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吊扣三至六个月驾驶、操作证件,可并处五十至一百五十元罚款。(3)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造成小事故、一般事故的,吊扣三至六个月驾驶、操作证件,可并处五十至一百五十元罚款;造成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吊扣六个月至一年或吊销驾驶、操作证件,可并处一百至二百元罚款;对违章和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农机监理机关提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提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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