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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女将嫖娼时不幸死亡的嫖客之尸体丢弃如何定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7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学X,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现住四川省蒲江县。因本案于2019年3月16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X蓉,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因本案于2019年3月16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公诉刑诉(2019)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学X、陈X蓉犯侮辱尸体罪,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受理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心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学X、陈X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2月28日16时许,黄某某与被告人陈X蓉在蒲江县被告人陈学X经营的茶铺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因突发疾病死亡。当晚22时许,二被告人将黄某某尸体搬至蒲江县鹤山镇桫椤路下段18号并丢弃在一垃圾房内。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陈学X、陈X蓉将他人尸体抛弃在公共场所,违背了公序良俗,侵犯了尸体的尊严,应当以侮辱尸体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学X、陈X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8日16时许,黄某某与被告人陈X蓉在蒲江县鹤山镇桫椤路下段30号被告人陈学X经营的茶铺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黄某某因突发疾病死亡。被告人陈X蓉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陈学X,陈学X让陈X蓉将房门锁上,等茶铺内没人时再处理尸体。当晚22时许,被告人陈学X提议将黄某某的尸体运出去丢弃。后二被告人将黄某某尸体运至蒲江县鹤山镇桫椤路下段18号并丢弃在一垃圾房内。经鉴定,黄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心脏疾病急性发作死亡。

另查明,2019年3月2日被告人陈学X因容留他人卖淫被蒲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4900元。2019年3月2日被告人陈X蓉因卖淫被蒲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4900元。二被告人在行政拘留执行结束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郑某某、徐某某、周某某、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学X、陈X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学X、陈X蓉将他人尸体抛弃在公共场所,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侵犯了尸体的尊严,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尸体罪。被告人陈学X、陈X蓉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X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陈学X、陈X蓉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二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学X、陈X蓉犯侮辱尸体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学X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

二、被告人陈X蓉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冬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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