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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办案规范及参考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0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权威解读《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的理解与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第三条第二款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

第九条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10〕14号)

第五条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9号)

第七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司法解释·注释】


有意见提出,根据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表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问题的答复》,对于2015年10月3日以前的虚假诉讼行为,即使非法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也宜以诈骗罪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人民法院及其裁判不应成为犯分子利用的工具。但如果行为人有害作证、伪造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的,以妨害作证罪或者伪造公司、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刑事责任。故建议删除本解释第七第二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于诈骗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手段多样,通过虚假诉讼已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已经逃避合法债务的案例时有发生,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社会影响恶劣,如果不依法惩治,并追缴违法所得,势将放纵犯罪。而且,在高检研究室的答复出台后,各地已有不少生效判例已经按诈骗罪定罪处罚,且裁判结果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原则,社会反应良好,理论界也普遍认同。故未采纳该意见。


【司法指导文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

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及权威解读


三、《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高检发侦监字〔2018〕12号)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检察院丨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4月23日)。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公安文件】


《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刑〔2002〕1046号)三、对使用伪造的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诈骗定性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27号,2014年发布)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全新修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董亮等四人诈骗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38号,2017年发布)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当前,网络约车、网络订餐等互联网经济新形态发展迅速。一些互联网公司为抢占市场,以提供订单补贴的形式吸引客户参与。某些不法分子采取违法手段,骗取互联网公司给予的补贴,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诈骗罪。


在网络约车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公司进行交流,发出虚构的用车需求,使网约车公司误认为是符合公司补贴规则的订单,基于错误认识,给予行为人垫付车费及订单补贴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一种新型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诉姚国建等人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5期)


共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其警察身份,趁夜晚到乡村路段,使用假罚款收据私自对过往车辆进行处罚,其行为系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财物所有人,使财物所有人产生“他们在履行公务”的错觉后自动将财产交给他们,构成诈骗罪,而非贪污罪。诈骗数额以其收到并着手用于犯罪的那部分假收据为准,其他假收据,系被告实行诈骗犯罪所作的预备,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诉黄艺、袁小军等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8期)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置圈套的方法诱使他人参加赌博,并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新金、余明觉等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2期)


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虚构“医院、专家、神药”,假冒病患、导医、医生、收费员、药品发放员等身份,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国义等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2期)


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控制的为虚拟现货交易平台,客户注入资金并未真正进入现货交易市场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客户资金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第45号:章杨盗窃案

窃取并变造已付讫的国库券再骗兑的行为如何定性?

盖有“付讫”章的国库券不再属于有价证券,将盗窃的盖有“付讫”章的国库券变造后再骗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148号:何起明诈骗案

抢走财物后哄骗被害人不追赶的行为如何定性?


抢走财物后,在被害人有条件当场夺回财物的情况下,采用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放弃夺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161号:王庆诈骗案

骗购电信卡贩卖给他人使用造成电信资费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骗购电信卡转卖他人使用造成电信资费巨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162号:李志远招摇撞骗、诈骗案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同时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何定罪处罚?


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并骗得他人与其同居,其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罪定成(骗取他人财物),又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骗取他人财物之外案的利益),属于法条竞合,应选择适用定法定刑较重的法条。


第167号:袁鹰、欧阳占湘、李巍集资诈骗案

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如何处理?


对于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有潜逃的行为,应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


第185号:刘国芳等诈骗案

为获取回扣费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拨打国际声讯台造成电信资费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为获取回扣费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拨打国际声讯台造成电信资费损失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


第214号: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诈骗案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对被害人和公安交警部门隐瞒事故是其故意制造的真相,致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害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被害人为此支付赔款。尽管诈骗行为是通过第三方(即交警部门介入,才得以实施完毕,仍然符合谁骗罪的基本构成,应按诈骗罪处理。


第256号:程剑诈案

猜配捡拾存折密码,非法提取人存款行为如何定性?


猜中他人存折密码,非法提取款的行为,属于冒用骗取,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301号:田亚平诈骗案

银行出纳员用自制的“高额利率定单”,对外虚构单位内部有高额利率存款的事实,将吸存的亲朋好友现金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银行出纳员用自制的“高额利率定单”,对外虚构单位内部有高额利率存款的事实,将吸存的亲朋好友现金占为己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贪污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构成诈骗罪。


第451号:黄艺等诈骗案 第836号:王红柳、黄叶峰诈骗案、第837号 :史兴其诈骗案 

设置圈套或者利用自己准备的特定赌具控制赌博输赢并从中获取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赃款如何处理?


1.如果行为人在赌博过程中采取设置圈套或利用特定赌具(如透视扑克牌、特制隐形眼镜)等“作弊”手段控制赌博输赢,赌博成了掩盖事实的手段,该行为本质上符合诈骗的特征,构成诈骗罪。


2.关于这类案件的赃款处理,应区分不同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被害人本来不具有赌博的意思,而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而产生赌博意愿,并陷入赌博陷阱,从而被骗钱财的,因被害人不具有通过赌博进行营利的目的,对其合法财产权益应予保护,故对于扣押或者退缴的赃款应当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第二种情况,如果被害人本身也是参赌人员,由于其具有通过赌博进行营利的目的,其本身积极参与赌博行为,因此,其所输钱款属于赌资,对于该赌资的处理问题,可以借鉴抢劫赌资案件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对于赌资无须通过行政处罚程序没收,可直接在刑事程序中追缴没收。


第494号:余志华诈骗案

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言行为如何定性?


行为人将租赁来的汽车进行典当,进而非法占有典当款的行为,应按诈骗罪处理。


第591号:王微、方继民诈骗案

将他人手机号码非法过户后转让获取钱财行为如何定性?


行为人使用伪造原机主的身份证等手段,将原机主手机号码过户至自己名下,尔后以本人名义将号码卖给他人获取钱财的行为,应按诈骗罪处理。


第649号:詹群忠等诈骗案

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


在短信类诈骗犯罪中的既遂,不仅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而且该财物应为行为人所占有。行为人为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后,已无法通过银行卡来实现对被害人财物的控制,故应认定犯罪未遂。


第650号:张航军等诈骗案

利用异地刷卡消费反馈时差,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将款项存入指定贷记卡,当同伙在异地将该贷记卡上的款项刷卡消费完毕,又谎称存款出错要求撤销该项存款的行为,如何定罪?


利用异地POS机刷卡消费反馈到银行电脑有一至二分钟延迟这一漏洞,故意隐瞒存入贷记卡中的资金已被消费的真相,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冲正业务,进而骗取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第819号:曹海平诈骗案

虚构事实,待店主交付商品后,谎称未带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虚构事实,待店主交付商品后,谎称未带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820号:黄某诈骗案

侵入单位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人事系统篡改他人工资账号,非法占有他人工资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熟悉环境的工作便利,侵入单位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系统,将公司人事系统进行更改,导致公司财务基于错误认识将本应发给其他员工的工资款汇入行为人银行卡账户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例第850号:苗辉诈骗案

家电销售商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家电销售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952号:伍华诈骗案

受他人委托炒股,私自使用他人证件以委托人名义开立银行新账户,通过证券业务员将原账户股票卖出后将所得款转到新账户并取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受他人委托操作其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却私自使用委托人证件以委托人名义开立银行新账户,通过证券业务员卖出委托人账户股票,并将所得款转到新账户后取走的行为,属于“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


第1049号:杨丽涛诈骗案

侵入红十字会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募捐消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行为人为骗取社会提供的救灾捐款,利用计算机非法入侵红十字会网站,发布虚假募捐消息,并将其本人控制的银行账户设定为虚假募捐账户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同时,其行为致使红十字会网站被迫关闭24小时以上,影响了该网站的正常运行,也影响了红十字会正常的募捐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第1065号:王先杰诈骗案

民事纠纷与公权力混合型诈骗案件中的“财产取得”如何认定?


1.被告人在明知无力偿还巨额债务的情况下,意图通过虚构注册公司的事实,骗取他人垫付资金以偿还债务,当其无法实际占有涉案财产时又假借国家公权力强制执行相应财产以达到诈骗资金偿还债务的非法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未遂)。


2.在以欺诈手段借助公权力行使骗取财物的案件中,因为公权力介入涉案财产可能脱离被害人和行为人的占有,处于暂时“悬空”状态,如人民法院基于公权力将涉案财物予以扣押、冻结时,财产已经超出被害人和行为人的占有范畴,在名义上的占有人和私法上的实际占有人之间,又加入了公法上的占有人,且后者权力明显强于前两者权利。此时,作为实际占有人的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但是失去占有并不意味着损害的发生,也不意味着犯罪的既遂。本案中,法院只是冻结相应款项,涉案财物尚处于国家公权力控制之下,被害人只是暂时失去了处分权,并未实际遭受财产损害。被害人得知款项被冻结后立即报案,相关法院并未将已冻结的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也未进行其他处理,因此,诈骗行为处于未完成状态,属于因案发等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完成,系未遂。如果人民法院已将相应款项划拨,无论是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抑或是作其他处理,被害人财产损害均已实际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即构成诈骗罪的既遂。


第1083号:嵇世勇诈骗案

假冒国际标准集装箱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行为人为减少企业运输成本,非法利用对于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优惠政策,购入外表破损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装运货物并购买相关单证,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1203号:林在清等人诈骗案

无明确的犯罪意思联络,但为诈骗犯罪分子提取赃款并获利,是否构成诈骗共犯?


虽然行为人事先与诈骗“上线”未就如何具体实施诈骗犯罪进行预谋,但就其所处的生活环境以及被告人的个人认知水平,其是知道也应当知道诈骗“上线”所实施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在诈骗“上线”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提供银行卡账户,并协助提取赃款等行为,均是诈骗犯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在诈骗犯罪中分工不同而已,应当以诈骗共犯论处。


第1218号:杨涛诈骗案

单位职员虚构公司业务、骗取财物的如何定性?


行为人对其所在单位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并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行为人编造虚假公司业务,利用职务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依法应构成诈骗罪。

原载  刑事法库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