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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删帖构成非法经营罪,单位直接负责人也须担责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14

付费删帖构成非法经营罪,

单位直接负责人也须担责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10月30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揭开了公关公司从事非法删帖等网络黑灰产业的冰山一角。迪思公司,春鼎公司,环宇公司和九富四家公关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因非法删帖被湖北荆州沙市区法院一审判决构成非法经营罪,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四家公司通过将业务外包给吴秋敏、何伟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有偿删帖服务,服务费每条100元至2000元不等。他们通过使用删除、屏蔽、下沉等手段在百度搜索引擎上清理“金主”的负面信息,从而获利。

其中,迪思公司为安利公司删除、屏蔽帖文1859条,违法所得共计4415697.98元。九富公司为步长制药公司提供IPO服务的项目,非法删帖经营数额为1095253元,违法所得30万元。春鼎公司和环宇公司通过有偿删帖服务向辅仁药业集团和九富北京分公司收取费用,非法删帖经营数额为1394663.30元(其中春鼎公司非法经营额为760731.30元,环宇公司非法经营额为633932元),违法所得共计1247933.3元。


一、 未经许可有偿删帖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其中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沙市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被告单位及其负责人以及实际提供删帖服务的吴秋敏、何伟在未取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从事有偿删帖服务,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 非法删帖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环宇公司实际负责人李东洲辩称其与公司删除的都是虚假信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对此,法院认为,是否为网络诽谤信息不影响非法经营罪的成立,但在量刑环节将此作为了减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据此,2019年4月3日,沙市区法院一审判处迪思公司,春鼎公司,环宇公司,九富北京分公司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罚金30万元至450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公司负责人姜炜、李东洲、王召明、周子潇以及吴秋敏、何伟均被被判犯非法经营罪。除周子潇获缓刑外,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三年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红带粉丝“薅羊毛”,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近日,一淘宝店家“果小云旗舰店”因操作失误,误将26元4500克的脐橙写成了26元4500斤。B站博主“路人A-”发现后带领一万粉丝,以每单26元的价格购买4500斤水果,一晚上下了几万个订单。


店主后来发布的道歉信表示,店是两个农民在经营,叔叔摘果子,她负责发货和淘宝客服。一晚上店铺被拍下了几万订单,涉及七百万金额。希望买家能申请订单退款,不要投诉,“给留一条生路”。


在店家恳请买家们关闭订单时,“路人A-”仍在粉丝群中鼓动粉丝们通过投诉卖家不发货的形式,获取该店的保证金(新开店铺需要缴纳数万元的保证金)。比如有粉丝下了50份28.8元(未用店铺优惠)4500斤桔子订单,共拿到订单30%的赔偿金——432元。而当保证金被“薅完”之后,店铺就只能关闭了。


一、“薅羊毛”行为的定性

“薅羊毛”是指由专门搜集各类商家优惠信息的人,将优惠信息在网络中广为传播,接收优惠信息的人按照商家的优惠政策下单交易且得到实惠的行为。“薅羊毛”一般在法律意义上可以构成通过网络渠道形成的买卖合同或者有偿服务合同。“薅羊毛”的订单被消费者成功下单并支付价款之后,合同成立,该合同是出于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如果商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须承担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在内违约责任。


但在本次事件中,果小云旗舰店并非有意促销,发布优惠信息,而是因为操作失误导致损失,因此该主播利用店主的疏忽号召粉丝大量下单的行为不属于通常理解中的“薅羊毛”行为。


二、重大误解下订立的买卖合同,当事人可申请撤销

北京朝阳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赵鑫表示:其分析认为,此事符合法律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建议商家先向买家说明情况,由买家自行撤回订单,商家将货款退还。如果买家不同意撤单,商家因此难以承受巨大损失的,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认定重大误解时,需要对双方行为、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等进行综合考虑。依据常理判断,如果果小云旗舰店在订立网上买卖合同前正确认识到了脐橙了数量与价格,就不会同意订立合同,因此可以认定果小云旗舰店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和价值产生了足以影响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认识错误。


三、商家如何行使撤销权?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五以及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撤销权,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被撤销之后,如果果小云此前出于履行被撤销的合同向部分消费者发货的,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获得脐橙的消费者要求返还脐橙或折价补偿,向取得赔偿金的消费者主张返还赔偿金。但由于店主对该重大误解的产生本身也存在过错,若消费者证明因此有损害的也可向店主主张损害赔偿。


不过根据最新报道,涉事主播承诺愿意承担重新开店铺的费用,并且群里面下单的该主播已经让申请退款了。截至11月7日晚,“果小云旗舰店” 已经恢复正常运营。


促销短信密集“轰炸”消费者,

商家涉嫌违法


“双十一”前后,很多人的手机里每天都不停地收到各种商家的广告短信。其实,从上个月开始,多位消费者就反映,手机的广告短信明显增多,其中大部分内容都和各大电商平台的“双十一”优惠促销活动有关。


据媒体报道,商家发送广告短信使用的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有部分是商家自己收集的,主要是在自己店铺购买过的消费者,还有些则是通过其他机构倒卖的。而商家发送广告短信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一种找运营商发送,另一种是通过代理公司发送,而大部分此类信息都是通过代理公司发送的。


那么,铺天盖地的短信“轰炸”是否合乎法律要求?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过其电信网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保证有关用户已经同意或者请求接收有关短信息。


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在短信息中明确注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名称。


据消费者透露,近期的广告短信除数量繁多还普遍退订困难,很多短信中都写了回复字母“T”就可以退订,但是不少用户在回复之后,该商家的短信并没有就此停止发送。


商家、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未经过用户同意群发广告短信及在消费者表示拒绝后继续发送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及《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上述有关规定。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同时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通过规范管理、技术手段和合同约定等措施,防范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暂停或者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并保存有关记录。


商家的行为如涉及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触犯《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消费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载  首席法务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