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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说清强奸案中的半推半就:贾某某涉嫌强奸部分无罪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03

【案件概况】

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系成年人被害人甄某某系15岁少女。2017年1月5日,两人通过探探交友软件相识,互加QQ后,经常在QQ上聊天。两周后,两人相约见面。两人见面当天,犯罪嫌疑人贾某某驾车将被害人甄某某带至一停车场,在车后座强行与甄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并拍摄了性爱视频。事后,犯罪嫌疑人贾某某不断通过QQ发送性爱视频表情包威胁甄某某,欲与其再次发生性关系,甄某某遂报案。后贾某某在再次约见甄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为,贾某某第一次与甄某某发生性关系为强奸既遂,第二次约见甄某某为强奸未遂。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对贾某某第一次行为做无罪辩护,对其第二次行为做罪轻辩护。

经辩护,起诉书认定贾某某第一次与甄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未违背妇女意志,其第二次行为系犯罪预备。后经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本应被判处五年左右有期徒刑的贾某某,最终只获得了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全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贾某某与被害人甄某某第一次见面发生性关系,甄某某系半推半就。从事前、事中、事后各种情况分析甄某某应属自愿。因此,贾某某的此次性行为并未违背妇女意志,依法不构成强奸罪。之后,贾某某对甄某某实施了“不出来见面就将性爱视频发到网上”的威胁行为,但该威胁的目的是与甄某某发生性关系还是与其见面厘清双方的关系,在证据上无法完全确定,即便认定为犯罪,也属于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一、事前情况分析

(一)贾某某与甄某某系通过探探软件认识,从功能特点来看,探探软件相当暧昧

探探官网 (http: //tantanapp. com/)是这么介绍该软件的:“向右滑喜欢,向左滑无感,翻动探探推送的照片,寻找与你最近的缘分。如果你喜欢的人也喜欢你,恭喜,一见钟情!在探探,只有相互喜欢的人才可以开始聊天,眼缘不错,趣味相投,向陌生人尴尬的搭讪说再见吧。”

当然,一个软件本身是中性的,关键在于使用的人,也有很多人说用探探找到了真爱。但是不管怎样,贾某某和甄某某通过探探软件认识,本身就说明二人有快速朝男女朋友关系发展的极大可能。

(二)甄某某当时15周岁多,曾与男朋友发生过性关系,其虽系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但对男女之事还是有一定的经验的,性观念相比一般初三女生要开放些

甄某某陈述自己在2016年12月25日,与男朋友孙某某发生过性关系,处女膜破裂,后来因为跟男朋友分手了实在无聊才同意与贾某某见面。

在“约会强奸”案中,了解被害人的性观念,有助于判断行为人是否真的违背了妇女意愿。有过性经历、因无聊而同意与网友见面,这些细节对了解甄某某的性观念有一定的帮助,也为在半推半就情形下,判断甄某某真实意愿提供一定的依据。

(三)在见面前,两人在QQ上有聊过做男女朋友,可以搂搂抱抱亲亲但不能发生性关系

贾某某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就提到“那次见面之前,我和甄某某在QQ里也聊好,她同意做我的女朋友,允许我见面后和她搂搂抱抱”;第二次笔录中,贾某某提到“她在‘探探’里说和我见面愿意让我亲她,只是不能让我和她发生性关系之外其他都可以”。两人的QQ聊天记录印证了上述内容。可见,第一次见面之前,两人聊过男女朋友这样的事,甄某某也允许搂搂抱抱但不能发生性关系。然而在接受民警询问时,甄某某对此只字未提,有刻意隐瞒之嫌。

二、事中情况分析

(一)见面后,没有“见光死”,两人继续约会

尽管贾某某在探探上的照片及年纪是虚假的,两人第一次见面,甄某某也没有马上就走,而是上了贾某某的途观小轿车。

(二)甄某某的陈述存在诸多疑点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甄某某只做过一次笔录,称自己当时只是想找贾某某玩,对发生性关系是不愿意的。但是,其陈述存在诸多疑点。

1.甄某某陈述的强奸姿势根本无法完成。根据笔录记载,甄某某前面说“把我的裤子全脱掉了,用一只手把我的双手往座位上面按住,然后就强行和我发生了性关系”。后面又说“用手把我的双手按住,然后把我的裤子脱掉,强行和我发生了性关系”。从该两段不同的陈述来看,前面说是先脱掉裤子,再双手被按在座位上,后面是双手先被按住,然后裤子被脱掉,显然前后陈述关于贾某某行为的顺序存在矛盾,且不管是哪种陈述,仔细分析都无法完成强奸。

若贾某某用一只手把甄某某的双手按在座位上那甄某某肯定是侧着身体的。在女方侧身的情况下,贾某某要强行插入,必须把甄某某的一条腿抬得很高,否则在狭小的汽车后排座位上无法完成性行为。但如果把甄某某的腿抬得很高,甄某某很容易反抗,用腿踢就行了。此外,在性行为的后半部分,贾某某右手拿着手机拍摄,如果左手把甄某某的双手按在座位上,那就没有空余的手再把甄某某的一条腿抬起来了。即便甄某某没有侧着身,在贾某某一手拿手机,一手按住甄某某双手的情况下,甄某某的腿可以活动,用踢或顶都可以阻止贾某某强奸。

2.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甄某某没有呼喊、没有反抗,甚至没有挣扎。甄某某称因为周围没人,所以没有呼救。该陈述与案发时周边客观环境不符。案发现场在某小区对面的临时停车场。该小区有保安亭,当时是工作日(周三),时间是上午十点至十一点间,停车场门口就是大马路,车来车往,甄某某若真的不愿发生性行为,大声呼叫很容易被人听到。

此外,贾某某没有使用威胁和暴力,甄某某不存在不敢反抗的前提。甄某某陈述“当时在车上的时候没有威胁我”“他脱我裤子的时候,我用手去拦他,但是后来手被他掰开了”。据此,在贾某某没有威胁及仅使用“掰开”这样的动作的情况下,甄某某不存在不敢反抗的原因。

3.甄某某说自己回家的时候发现下面有流血,不合常理。甄某某称,“回家时发现下面有流血,应该是外阴被他弄伤了”。首先,这一说法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其次,根据常识,即便是“强奸”,在一人实施没有明显暴力的情况下,一般很难造成外阴出血这么严重的后果。如果有流血,必然伴随强烈疼痛感,但甄某某直到回家才发现流血的情况,明显不合常理。

4.甄某某说“之后就开始上来抱我、亲我而且把我按倒在后排的位置上,我用手去推开他,但是推不开”。根据该描述,甄某某对于抱和亲也是不愿意的。但QQ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在见面前,甄某某同意搂搂抱抱亲亲。由此说明,甄某某在报案时有夸大其词的嫌疑。

5.甄某某系未成年人,询问时有舅舅李某在场,对于与贾某某发生性关系,即使其内心真的愿意,也会碍于情面,不会在舅舅面前承认。

(三)综观贾某某六次笔录,虽然说法前后有所不同,但仔细分析,其供述中一直都隐含着“被害人系半推半就,以为被害人是自愿”的意思

贾某某第一次笔录里说“甄某某推我,不让我摸她”“甄某某边说‘不要边用手拉住她的裤子不让我脱,我还是硬是把她的裤子给脱下来了”“她是不想和我发生性关系”“我知道我做得过分了”;第二次笔录里说“她抓住她的裤子,推我不让我把手伸进她的裤子里,我边亲她边把手挤进她的裤子里摸她的阴部”“我脱她的裤子时,她用一只手推我胸部不让我脱,我还是把她的裤子和内裤脱下来了”。根据上述笔录内容,贾某某似乎很明确知道甄某某不愿意,仍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但在这两次笔录里贾某某也有说到“但是在那种环境下尤其是在见面之前她说愿意成为我女朋友,我认为她是愿意的”“她也说不要,但是没有多明显的反抗”“我摸了一会儿她就不再抓她的裤子了”。在第三次笔录中,贾某某明确说“应该是没想好第一次见面就和我发生性关系,不愿意和我发生性关系的,但是后来有点半推半就的感觉”。第四次笔录由于贾某某没签字故不作为证据。第五次笔录中,贾某某说“我与甄某某发生性关系,她是自愿的,因为她没有怎么反抗,当时她没有抗拒我的动作”“我认为她是愿意让我脱下她的裤子的”。因此,贾某某从第三次笔录开始,有翻供的嫌疑。但在第五次笔录中,贾某某也有这样的供述“在我和她的交流过程中,我去把她的文胸往上推的时候,她会问我要干嘛。我去摸她的下体时,她会拉住她的裤子。我用手机给她拍照时,她会说‘不要拍脸”。其实,贾某某的第三次、第五次供述和其前面两次所作供述客观事实上没什么区别,只是自己对被害人的态度认识不同。前面说知道被害人是不愿意,后面说认为这是“矜持性的表达”,属于“半推半就”。

将贾某某前后六次笔录进行综合分析,再结合被害人甄某某的陈述,有几个事实基本可以确定:第一,甄某某有推和拉住裤子的动作;第二,贾某某把甄某某的内裤和裤子全部脱下,扔在车内,且衣裤没有破损;第三拍摄性爱视频时,甄某某知情。确定上述三个基本事实后,就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析:

1.甄某某有推和拉住裤子的动作,可能还有口头说“不要”。表明甄某某一开始确实有不愿意的表示,可以理解为“半推”,为毕竟是认识才两周左右的网友,如果没有任何推的动作,容易被对方认为自己很轻浮。但是,在贾某某有进一步试探性的亲胸部和摸阴部等行为时,甄某某又没有激烈的反抗,则可以理解为“半就”。尽管甄某某在见面前就明确可以搂搂抱抱亲亲但不可以发生性关系,但女人的心思很微妙,也很善变,无法排除在身体敏感部位受到爱抚后,甄某某渐渐改变了主意。

2.贾某某和甄某某都说到内裤和裤子是全部脱掉的(贾某某第五次笔录中说脱到大腿,辩护人会见时他说是先脱到大腿,然后再全部脱掉),在狭窄的车后座(途观车2015型的长宽高为4506mm、1809mm、1685mm),要把内裤和裤子全部脱掉,还不撕破,女方应该会有一个拱臀部和弯大腿的配合动作,否则很难完成。

3.从甄某某事后马上要求删除视频来看,甄某某对拍摄视频是知情的,如果是被强奸,内心不愿意,在贾某某拍摄时,肯定会剧烈反抗,当时的周边环境也具备反抗的条件,50米外就有小区保安亭。

贾某某还提到,其在拍摄的时候,甄某某一直用手挡住脸不让拍。若该情况属实,说明甄某某的手并没有一直被按在座位上,是可以自由活动的,而且发现男的在拍性爱视频,用手挡住脸这样的反应也比较符合常理。

4.贾某某认为甄某某说“不要”及抓着裤子的行为是半推半就的表现,内心其实是愿意的,有其之前和其他女性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女性的表现作为依据,并不是完全无理的辩解,证人余某某的证言可以提供一定的参考。

(四)贾某某的供述前后矛盾,对为何供述知道对方不愿意有合理解释

贾某某称,前两次笔录说知道对方不愿意是在强大的审讯压力下作出的,虽然不是非法证据,但是可以解释为何会出现既说对方不愿意,又说我认为对方是愿意的等很多矛盾的说法。在会见时,贾某某向辩护人提出,当时的脑子有些断片了,感觉有些说的和记录的内容不太一样,请检察官引起重视,认真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如果允许辩护人复制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可以协助检察官审查。

三、事后情况分析

(一)当日吃避孕药、聊天依然暧昧、之后虽爱理不理但并未删除贾某某的QQ与微信,还收取小红包

根据二人的QQ聊天记录来看,2017年月18日16时17分,二人聊天记录如下:

贾某某:“宝贝啊…”某某说:“怎么了”

贾某某:“想抱抱你”甄某某发了张图片,但显示不出贾某某发了个亲亲的表情。

1月18日17时27分,二人聊天记录如下:

贾某某:“上车啦”甄某某:“还没有。”

贾某某:“到车站了?”甄某某:“啊。”

贾某某:“一个人”甄某某:“对啊,不然呢”

贾某某:“这么独立的”甄某某:“一直都这样”

贾某某发了个抱抱的表情。

从以上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贾某某有种把甄某某当女朋友的意思,而甄某某没有热烈回应,但也没有拒绝。

之后的两个多月时间里,甄某某也没有把贾某某的QQ和微信删除,只是爱理不理的样子,有时还会解释为什么没空,也会接受贾某某多次发的5.20(谐音“我爱你”)元的小红包。

通常而言,如果女性是完全不自愿发生性关系认为自己是被强奸的,其对男人会是一种怨恨的情绪,即便因为种种原因不去报警,至少不会继续与男人聊天,更不会详细地去解释自己没空。可能的一种原因是,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半推半就,但内心还是愿意的,此后觉得这个男的不是很帅也不是很大方,也可能因为还有别的男的在交往,就把贾某某作为备胎,不见面但也不想彻底决裂。

(二)报案原因是受到性爱视频威胁,报案时并未指控第一次见面系强奸

甄某某去报案是因为贾某某以性爱视频相威胁,根据报案记录,其在报案时只是说“一名自称李某的男子,欲约其在三墩见面,发生性关系,否则将其性爱视频发到网上”,只字未提“第一次见面被强奸了”。其同学、证人刘某某两次笔录也都证明,甄某某对自己说“今年1月的时候,认识了一名男网友,还跟这位男网友发生了关系”,而不是说“被强奸了”。可见,甄某某并没有认为第一次见面发生性关系是被强奸。

甄某某本来还打算自己见面让贾某某把视频删掉就回来,可见其并不害怕贾某某,可能是担心删掉也会被恢复(因为之前也删掉过),所以才把受到威胁的事告诉了朋友刘某某,然后在刘某某的建议下才报警。

四、贾某某以性爱视频威胁甄某某逼其出来见面,目的是要发生性关系还是厘清两人的关系,证据存疑,即使构罪,也属于犯罪预备

发性爱视频约见面的目的,贾某某前后说法不一。由于对第一、第二次笔录的真实性,贾某某有异议,而甄某某也仅是根据贾某某问她何时来例假推断出贾某某约见面的目的是要发生性关系,如此推断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不是唯一的结论,因此该部分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主要是确定前几次供述的自愿性。

退一步讲,即使认定贾某某的目的就是发生性关系,由于贾某某还仅是通过QQ、微信等远程发出威胁,而不是当面威胁,对被害人的性的自主权没有造成现实而紧迫的危险,即犯罪行为尚未着手,只是为犯罪创造条件,应属于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强奸是重罪,强奸未成年人更要严惩,但从贾某某与甄某某系通过探探认识、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在车内、时间系白天及对面就是住宅小区、事后两人继续聊天及被害人报案系因受到性爱视频的威胁等因素来看,就贾某某与甄某某发生性关系这次而言,贾某某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尚存在诸多疑点,故辩护人恳请检察官本着客观公正的司法理念,透过表象分析本质,查清本案事实,作出公正的决定。

【心得体会】

本案属于熟人强奸案,这里的熟人,包括一般相识和初次相识,如老乡、同事、同学、生意伙伴、三陪女与顾客等。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往使用暴力拦路强奸的案件逐渐变少,而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强奸案比重不断提高。

此类案件确定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比较容易但“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则很难判断。通常,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各执一词,证据表现为“一对一”。对于辩护工作而言,如何确定辩护思路、如何进行事实分析、何增强说服力,是有效辩护的关键。

一、如何确定辩护思路

辩护思路的确定与案件的诉讼阶段、证据情况、当事人的要求等都有关系。如果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女方系自愿的合理怀疑可采用疑罪辩护思路,即通过深入细致地分析证据,结合常识常情常理,论述未违背妇女意志”。或者,嫌疑人有合理依据地误以为“未违背”,此时主客观不一致,即主观上以为你情我愿,客观上是强奸,系“过失”强奸。如果两人是未成年人之间恋爱关系的(女方系幼女)或者案发后积极赔偿补偿,取得被害人真诚谅解和帮忙求情的,或者有预备、未遂、中止等法定从宽情节的,可采用罪轻辩护方案,在不同阶段分别争取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或免刑、缓刑。

二、如何进行事实分析

强奸案系传统犯罪,很多时候它的难点不在于法律适用,而是事实认定,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只能归纳,无法穷尽。对于熟人强奸案,可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进行分析和论述。

(一)事前关注背景

1.两人关系。看有无以下关系:干柴烈火的炮友、风尘中的小姐与顾客、成功人士与爱慕者、久别重逢的旧日情人、日久生情的生意伙伴、眉来眼去的暧昧同事等。

2.碰面情况。比如同事聚餐、朋友聚会、两人约会等。在醉酒型强奸案中,尤其要关注饮酒情况,如酒的种类(白酒、红酒还是啤酒)酒的度数、酒的总量(几箱几瓶,每瓶大小)、每人饮酒量、被害人平时酒量,以论述被害人并未醉得不省人事、任人摆布。

3.被害人性格。开朗还是内向、剽悍还是懦弱、开放还是保守?如果性格开朗剽悍,但陈述被强奸过程毫无反抗挣扎、呼救,温顺得像只小绵羊,其陈述可信度就较低。

4.被害人的恋爱与性经历。结合其性格,有助于了解其性态度和报案动机。

5.被害人的夫妻关系。有无信任危机,是否因不被信任而想借出轨予以报复或反击。

(二)事中—关注过程

1.是否清醒。质疑被害人醉酒程度,看是否需要搀扶、需要几人搀扶、走路是否东倒西歪、能否正常交谈,再结合被害人平时酒量、当日饮酒量对其醉酒程度进行综合评判。总体而言,论述被害人清醒与否要因酒而异、因人而异。

2.有无暴力。一般要结合案发后及时的身体检查。身体检查包括对被害人和嫌疑人,如果检查确实有伤痕,还要细究伤痕是如何形成的,一般要结合被害人及嫌疑人的陈述,还可从两人的身高体型对比角度分析推断,有无形成这种伤势的可能。

3.有无威胁。是否只有被害人单方陈述威胁的方式和程度如何,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注意上下级关系形成的制约与这种威胁的不同。

4.脱衣过程。被害人清醒的,又无法证明使用过暴力或威胁的,仔细审查脱衣过程,很多时候被害人的很多说法不合情理,无法自圆其说。比如穿连体裤的,从下往上根本脱不了。又如,有些被害人陈述裤子被脱到膝盖处,然后被分开双腿,强行插入,这在客观上也是无法做到的。

5.性交姿势。女上位、后进式就不可能是压制反抗的强奸姿势;女性主动帮饮酒过度的男性摸硬生殖器就表明该女性主观上系自愿;在轿车的副驾驶座上一般也需要女方配合;用一只手按住两只手也是难以完成的高难度强奸动作。

6.有无呼救。先看有无呼救、逃跑的客观条件,可从白天黑夜、周边人多人少、空间是否密闭等角度分析;再看有无呼救的主观意愿,如果没有,则表明系自愿,如果有,再考虑不呼救的原因。

(三)事后关注动机

关于事后情况,可以先从被害人的表现来分析。有些案件中,两人发生关系后还谈笑风生,周围的人都误以为是情侣;有的两人系隔壁邻居,还帮忙清洗有精液的内裤;还有的虽然扭扭捏捏找理由拒绝见面,但也不拉黑对方微信或QQ,一副爱理不理的样子,但与被强奸后的怨恨情绪又不同。接着,就要重点分析报案动机。

1.被家人识破。因被丈夫、男友、家人识破,为了维系家庭和名誉,女方会称被对方强奸,很多案件还会有谈判要求赔偿的过程,然后价格谈不拢就报警。

2.敲诈不成告强奸。最常见的是仙人跳,仙人跳就是先由女的勾引他人,开房完事后,女方的同伙冲入房间,要求赔偿补偿,若男方不愿意,就告强奸。

3.嫖资纠纷而引发。有的是少给或不给嫖资,有的是女方要求过多,双方纠缠不下,女方报警。

4.恋爱不成告强奸。部分新时代的女性很有个性,到了男人的身但没得到心,于是反告强奸。

5.设计圈套陷害。嫌疑人的仇家或对头,为了陷害嫌疑人,找女的勾引嫌疑人,然后报案称被强奸。

6.纯粹出于报复。由于工作上遭受辱骂、生活中过于霸道等,纯粹出于报复而报案。

三、如何增强说服力

律师的工作就是说服司法官员。那么究竟通过哪些方式可以增强说服力呢?

1.借助平台。如果要说明案件中的交友软件定位暧昧,可引用软件自己的广告语和知乎等论坛对软件的评价。

2.提供证据。虽然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在控方但如果辩护人主动提交相关证据,特别是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手机暧昧视频等客观性证据,辩护成功率将大大增加。

3.模拟场景。通过场景模拟,并拍摄视频提供给司法官员,以充分说明被害人所说的脱衣过程、强奸姿势不可能发生。

4.行为与时间推演。如通过行为和时间的推演,反驳女方提出的未要钱、马上报警的陈述。

5.数理分析。通过《酿酒科学》等专业杂志关于醉酒程度的酒精含量及行为人表现,分析被害人所谓的醉得不省人事是否具有可信性。

6.提供判例。在做罪轻辩护时,整理好相关的判例,列成表格,完整判决书附后。判例优先选择同法官,如果没有,接下来依次为同法院、同市、同省、全国。

原载   刑事法库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