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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涉外婚姻 “冤家”易结不易解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0-11

  随着国门打开和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追求浪漫的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这种现象折射出了社会的进步,反映了中国人身份和社会地位的提高,涉外婚姻就像是“润滑剂”,让来自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家庭结成姻亲。双方本着对彼此文化、宗教、语言各个方面的理解,融洽地生活在一起,这对于国与国之间的互通往来以及社会的稳定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甚而至于被认为有利于优生,也有利于和平。然而,伴随涉外结婚的多,离婚的数量也多了起来,于2011年4月1日刚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可以看做是对此类纠纷增加的一种司法回应。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涉外婚姻的离婚诉讼日渐增多,诉讼中普遍存在着案件审理周期长、调取境外证据难、子女抚育费数额难确定、涉案的国外财产难以查明、国外财产执行难等问题。

  案例1:疑总裁丈夫出轨 俄罗斯妻子诉离婚

  9年前,美丽高贵的俄罗斯姑娘嫁给了前来留学的中国小伙。他们庄严地来到俄罗斯驻华大使馆登记结婚。婚后五年间,他们有了一双儿女,都有着俄罗斯的名字。但由于国籍不同、文化差异,生活习惯和教育孩子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双方因此经常发生矛盾。

  俄罗斯姑娘尤亚丽称,婚后丈夫工作很顺利,很快在北京拥有了自己的信息公司。在此期间,丈夫多次出轨,甚至在有了小儿子后,对于妻子想回中国团聚的要求,丈夫也多次称工作太忙,阻止她回北京。由于孩子出生后丈夫很少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都由尤亚丽一人照顾。

  尤亚丽说,2007年8月份,丈夫与另一俄罗斯女子相识,并在北京同居直至现在。现在起诉离婚要求子女归自己抚养,对方每月支付抚养费7000元,判令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归她所有,并要求对方对方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

  对此,丈夫王会并不同意离婚。认为彼此感情基础好,有共同的兴趣、爱好,生活很幸福。生活的摩擦并没有影响到双方的感情,并否认与婚外异性同居的事实。庭上,尤亚丽提供了一份保姆和社区的证明,试图证明王会与她人同居,但王会对此都表示否认,而且在法官调查时,社区也否认了先前的证言。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尤亚丽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缺乏情感交流是涉外婚姻脱轨的重要原因

  我国司法实践中,将涉及到一方为外国国籍、长期居住在国外或拥有港澳台身份证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统称为涉外离婚案件。

  经调研发现,涉外婚姻夫妻双方多为高学历、高收入、高追求的“三高人员”,事业心强,工作进取心重,但家庭责任感较差是这个群体的一个特点。同时,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由于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其生活习惯、生活态度均发生改变,逐渐感到与配偶缺乏共同语言,精神上产生孤独感,容易移情别恋。

  法官调研了近两年审理的涉外离婚案件中,法官发现,90%的当事人在知名企业担任重要职务,收入较高,但均表示工作压力较大,对家庭投入时间较少,不重视与家庭成员尤其是配偶间的情感沟通。

  案例2:跨国婚姻三年见五面 结婚三年离婚年半

  1995年9月,23岁的张怡大学毕业后和大学同学王凯走进了婚姻的殿堂,没多久,张怡升任某国企海外部部门经理,需要长期在国外出差,这让王凯有些受不了。在婚姻走到七年之痒的时候,矛盾彻底爆发,她们走到了婚姻的尽头。

  2003年4月,张怡和丈夫王凯离婚。不久,张怡无意间通过网络认识了自己现在的丈夫里泽,里泽是巴基斯坦人,他们从网恋到伊斯兰堡的初次约会,很快他们甜蜜地恋爱了。2006年5月,他们登记结婚。不久,张怡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希望里泽能来北京一起生活,但里泽拒绝了,里泽说虽然喜欢北京,但长期生活还是不可能的。

  于是,张怡再一次想到了离婚,然而,对于离婚,里泽却态度反复,时而同意,时而拒绝,由于巴基斯坦的婚姻制度中可以一夫多妻的,而张怡要想再结婚必须先离婚。2007年5月16日,张怡顺利产下一个男孩张小叶。不久,张怡就带着小叶去巴基斯坦找里泽,张怡认为,作为孩子的父亲,里泽应该和自己共同承担抚养小叶的费用。但一谈到钱,里泽便躲闪其辞。在小叶10个月大时,里泽来北京看望张怡母子,待了不到一周,临走时仅象征性地给了张怡1千多元。

  对此,张怡很是不满,她试图和里泽协议离婚,但里泽先是换了银行的工作,甚至换了手机号码。2008年4月3日他们发了最后一个短信,从此张怡就再也找不到里泽了。无奈之下,张怡将里泽告到房山法院要求离婚,然而,张怡所提供的里泽住址仅是一个供游客居住的旅馆,在送达时起诉书被退回。经过长时间的公告,法院决定缺席审理,法庭上,据张怡说,他们从相识至今共见过5次,每次时间都很短,双方感情基础太差,没有共同生活,基本没有感情交流。自无法联系里泽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在财产方面,张怡称双方在短暂的婚姻关系中,经济独立,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她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儿子小叶由自己抚养,被告里泽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小叶18周岁时止。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基础差,结婚草率,婚后长期分居,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小叶的抚养应以子女生活现状由张怡抚养、里泽支付抚养费为宜,抚养费的数额由每月3千元调整为至小叶独立生活时为止每月1千元。

  法官说法:送达是造成诉讼期限较长的重要原因

  本案中,抚养费的执行是个问题。庭后,张怡也表示,因为找不到里泽,自己并没有想过能拿到钱,只是为了避免有一天里泽突然出现和自己争孩子。

  本案所以期限较长的主要原因是送达时间较长。由于被告未出庭,而原告也没有提供被告在国外的准确居所,因此在邮寄无法送达时,采取了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的方式,经过6个月的公告送达期和30日的答辩期。在法院缺席审判的情况下,判决书仍要经历6个月的公告期及30日的上诉期才能生效。

  除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外,如果国外一方有明确的居住地,法院亦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公约等约定的方式送达,我国和巴基斯坦都是海牙达成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的签约国,因此,给巴基斯坦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即将请求书和所送达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这较长的审理期限让当事人往往不堪诉累,对于当事人再次恋爱、结婚等都有很大的影响。

  案例3:三场官司历时三年未了 为离婚硝烟弥漫

  2008年8月,张莉莉一纸诉状将丈夫王刚起诉到房山法院要求离婚。法官审查时发现张莉莉是德国国籍,王刚为中国国籍。而他们原本其实都是地地道道的中国人,只是张莉莉在居德期间加入了德国国籍。

  1990年,张莉莉作为比较早踏出国门的北京人在德国开始了辛苦创业,1993年,30岁的张莉莉在捷克结识了后来的丈夫王刚,当时王刚才23岁,他刚到捷克,由于异国的孤独以及他乡遇故知的欣喜让两个人很快坠入爱河,于是他们开始了长达十余年的共同生活。两年后,他们幸福地拥有了一个男孩,这让老家河北的王刚觉得特别满意。又过了两年,他们迎来了可爱的女儿。儿女双全的他们事业上也渐入佳境。1999年,张莉莉拿到了期盼已久的德国国籍,成为了一名德国人。拿到德国国籍的次年,他们在丹麦领取了结婚证。2001年夏天,他们有了小儿子凯恩。在他们的辛勤努力下,他们在杜塞尔多夫市创办了自己的公司,丈夫王刚也因为妻子的德国居民身份取得了德国永久居留证权。

  本应是十分美满的五口之家在这个美丽国度幸福生活的开始,可谁料到,伴随着富有、健康的不一定是幸福,婚后刚开始还是很甜蜜的,但当王刚觉得妻子日渐容颜衰老时觉得夫妻间的年龄差距是有些太大了。于是,2005年,42岁的张莉莉遭遇了中年危机,她发现丈夫背着自己私开了一个银行账户,不久,还发现丈夫在外面可能有别的女人。由于张莉莉长期在波恩生活,而丈夫经常在杜塞尔多夫市的公司,夫妻不是经常在一起。不久,丈夫将夫妻共有的公司转到了自己的名下,并公开了与年轻女子李艳的关系,公然非法同居在杜塞尔多夫市。2008年春节前,王刚将李艳带回河北老家见了父母。

  忍无可忍之下,张莉莉决定选择离婚,于是她把三个孩子带回北京交由父母照料,并在北京读书。起诉离婚时,张莉莉提出,2006年底,她曾在北京买了两套住房,想着一套父母住,一套自己住。当时为了购买方便,她用了王刚的名字,现在希望能变到自己名下。然而,由于婚姻缔结地在外国,且其财产主要都在国外,且本案立案后,被告一直没有出现,张莉莉也无法找到王刚,法官建议其到德国起诉。此后,张莉莉到德国法院起诉离婚,经审理,双方离婚,但由于他们有两个孩子为非婚生子女,德国法院不予处理。无奈之下,2010年,张莉莉再次来到房山法院,同时提起两个诉讼。一起诉讼是以孩子名义要求王刚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1500欧元;另一起诉讼时要求将他们在房山所购房屋判归自己所有。

  在送达后,王刚对这两起案件都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房山法院无权受理此案,法院一审裁定驳回申请,王刚提出上诉,目前,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纠纷正在二审期间。

  法官讲法:管辖权异议是造成涉外离婚案诉讼期限长的又一原因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管辖权问题是常常是被用于拖延诉讼的一个理由。本案中,由于涉及不动产,因不动产的纠纷可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但当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时候,审查时间是必须的,且在涉外婚姻当事人在国外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复杂耗时较长,法官建设可以一次将一审、二审的授权委托书都办了,这样可以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时间。

  在管辖上,目前我国法院是尽可能受理的态度。级别管辖上,涉外婚姻家庭案件都由基层法院受理。地域管辖较复杂:一方是中国人基本上应该受理,可依据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等连结点向中国法院起诉;双方均是外国人、可达成调解协议的,对受诉法院均无异议的,法院应予受理,出具调解书。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外国人一方在中国有住所的,应予受理;若被告在中国无住所地,不予受理。对于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回国居住,应宽松应对,出国前最后居住地、婚姻缔结地等连结点均可受理。

  此外,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存在着财产审查以及执行的可行性等问题,法院通常只审查涉外婚姻家庭案件财产的国内部分而不涉及境外财产,对于境外财产部分都会劝当事人到境外另诉,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境外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法院也可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