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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无效合同中的违约条款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9-06

  我们签了无效合同,里面的违约条款还有效吗,一般的,合同无效后其条款多数都会被归于无效,但也是有例外的情况,那么无效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呢?以下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欢迎阅读。

  一、无效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有效吗

  《合同法》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很容易和违约金条款(尤其是计算违约金的方法的条款)混淆,但是“解决争议的方法”指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不包括违约金条款。

  此外,需注意的是《合同法》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也不包括违约金条款。这个道理很简单:“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如果一个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它自始无效,它的内容(权利、义务)也自始无效,也就谈不上“终止”了。“结算条款”是指银行汇票结算、商业汇票结算、银行本票结算、支票结算;“清理条款”是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的条款。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欺骗对方,目的是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如以次充好、以假充 真,利用托儿共同欺骗他人,假扮订立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预付款。构成欺诈要有一方有欺诈的故意,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受欺诈的结果 等要件。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即双方当事人互相勾结,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以低价变卖国有资产,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等。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名为借贷、实为非法集资的合同,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合同,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资产的合同。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也就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它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如提供场地给他人进行淫秽表演、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活动。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人们必须为某些行为或不得为某些行为,如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合同,非法买卖麻醉药品的合同。

  (六)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