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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如何在执行程序中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利?五大问题详解!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7-05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当事人就一项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并诉讼后,其他权利义务主体因非本案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可能无法及时获知诉讼信息,也无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进行诉讼上的攻击防御。法院仅以本案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和证据材料为基础作出的裁判,可能对案外人的民事权益产生消极影响,因此,需要赋予其救济权利。我国经过多次立法、修法,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案外人权益救济法律体系,包括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案外人救济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实践中,要准确把握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与执行依据异议的区别。三种类型的异议适用不同的程序。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保留执行异议之诉及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基础上,又新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为第三人权利保障提供更多救济渠道的同时,因彼此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也容易导致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尤其是在制度定位、目的功能、适用条件、程序衔接等方面,很难把握。因此,有必要厘清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便正确适用不同程序,依法、充分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一、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系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均系执行过程中对案外人的救济制度,但执行异议属于执行程序,执行异议之诉属于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审判程序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故在审查标准上,执行异议坚持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而执行异议之诉应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定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在审查参照依据上,执行异议的审查主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则主要依据多部实体法及程序法。

    

二、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驳回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中止执行的请求,案外人对该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均以执行异议为前置程序,但两者又各具特性。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执行救济制度,案外人申请再审则属于审判监督制度。执行异议之诉解决的是异议标的应否执行的问题,旨在阻止、排除对特定标的的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解决的是生效法律文书即执行依据的对错问题,旨在撤销、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在生效判决确认其优先权后,就其优先权客体依据生效裁判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其救济途径是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还是申请再审。例如,消费者购房人针对抵押权生效判决提出异议的处理。此种情况下如系针对裁判本身提出异议,应申请再审,比如认为抵押权不成立、无效或者抵押权设立是虚假的,此时,案外人挑战的是判决本身,应当申请再审。反之,案外人如果不挑战判决本身,认可抵押权的存在,仅仅认为从顺位上其应当排在抵押权前面,系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非申请再审。

    

三、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设立的制度,旨在防止案件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不当诉讼行为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特殊救济程序,应当正确认识并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注意权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既要维护生效判决稳定性,防止案外人滥用诉权,又要充分发挥制度功能,确保案外人权利得到应有保护。通常认为,股东针对公司与他人之间的诉讼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程序性事项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实践中,对于普通债权人是否一概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争议很大。有观点认为,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第三人以金钱债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撤销之诉,如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以受理。此观点有待商榷。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应为该条前两款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两类第三人,不宜扩大至其他当事人。即使原审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普通债权人也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不同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体现在: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救济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仍属于普通诉讼程序;执行异议之诉旨在阻止、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旨在通过提起新诉改变或撤销前诉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以维护第三人因此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执行异议之诉仅限于执行阶段,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对错问题,且在诉讼终结后的一定期限内均有适用可能,而不限于执行阶段。

    

四、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针对的对象均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部分情况下两者在启动条件上会发生重合。当事人只能择一程序行使诉权。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于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案外人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即使在执行过程中又提出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当事人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以提高诉讼效率。

    

五、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综合比较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虽然同属案外人权益救济法律体系,但三者间存在较大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在针对对象方面,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对象是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在提出主体方面,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案外人申请再审由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提出,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由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提出。


在管辖法院方面,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提出时间方面,执行异议之诉应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案外人申请再审应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自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在立案审查期限方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自收到起诉状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应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自收到起诉状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审理程序方面,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普通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则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在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行方面,就执行异议之诉而言,审理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就案外人申请再审而言,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就第三人撤销之诉而言,案件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在裁判结果方面,执行异议之诉中,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判决驳回时,可以同时判决确认权利;案外人申请再审中,裁判结果包括维持、撤销和改变;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裁判结果包括改判、撤销和驳回。

原载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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