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4569-1536

您的位置是:哈尔滨专业律师网>交通事故>文章详情

有哪些伤残评定时效限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6-29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要在相应的时间内进行伤残评定,那么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有何时效限制。要是超过了时效才去进行伤残评定,评定的结果将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纳。那么,伤残评定时效有哪些限制呢?下面,本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交通事故伤残如何评定?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办理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光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二、伤残评定时效有哪些限制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级(10%),每级相差10%。

  1、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出现权利睡眠之争,有的因为大意而过了诉讼时效。

  2、伤残鉴定一般需什么时间开始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的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