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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怎样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6-01

为通过贷款审批手续送钱即使过程合规仍是行贿


典型案例:

王某,系X船务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能顺利通过贷款审批手续取得银行贷款,2007年至2008年每年端午节、中秋节前,王某送给中国工商银行A支行(以下简称“工行A支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李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2006年9月7日至2013年2月1日,工行A支行向挂靠于X船务公司的船主共计放贷约人民币1.2亿元,李某在个人贷款调查审批书上签字。经查,贷款人符合贷款条件,整个放贷过程并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

问题: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

观点一:通过贷款审批手续从工行A支行取得贷款是合法贷款,王某取得银行贷款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观点二:王某取得银行贷款,属于谋取了竞争性活动中的不公平利益,这是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本案中,王某送给李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并没有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王某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李某财物。

1.何谓“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不正当利益”包括:

一是违法的利益,即行为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违背政策的利益,即根据相关政策不应当获得的利益;

三是违背行业规范的利益,即按照相关行业规范不应当获得的利益;

四是程序上的不正当利益,即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通过非正常途径、程序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而获取的利益;

五是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利益,即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而获取的利益。

综上,“不正当利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中能够找到不正当依据的利益,另一类是发生在竞争性活动中的不公平利益。

2.为了顺利通过贷款审批手续取得银行贷款,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吗?

本案中,工行A支行向王某公司的整个放贷过程并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王某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为了李某能够在贷款审批时给予关照,而送钱给李某,属于谋取竞争性活动中的不公平利益吗?

事实上,没有必然批准的贷款种类。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一定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王某送钱给李某的目的是希望李某在贷款审批时给予关照,这种关照很可能会使其他同样符合贷款条件的人不能获得贷款,所以即使王某符合贷款条件,其送钱给李某依然属于“在经济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综上所述,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相关知识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第十二条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原载刑事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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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树红律师,1970年生人,毕业于黑龙江大学获取法学学士学位,以403分的优秀成绩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十余载。艾树红律师为人正直、坚毅。性格热情开朗,待人友好,工作勤奋,认真负责,尽职尽责。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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