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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关于执行不能的6起典型案例(详细全文,附典型意义)|河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2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2018年9月18日,河北省法院公布了6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这6起案例均是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手段,暂时无法执结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案例一:殷某某申请执行张某艳婚约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殷某某申请执行张某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台前县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张某艳返还原告殷某某彩礼款120000元,原告殷某某返还被告张某艳个人财产:TCL王牌电视机一台、TCL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美的空调一台、餐桌一套等。判决书生效后,张某艳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


二、执行过程


2017年1月10日,殷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台前县法院立案后,先后对张某艳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工商注册、股权信息等情况进行调查,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证明,张某艳从小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台前县法院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于2017年7月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农村多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被执行人张某艳从小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没有收入来源;台前县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没有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系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台前县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法院关于终本程序的有关规定。


案例二:王某炳申请执行王某军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炳申请执行王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判决,判令王某军偿还王某炳借款14370000元及利息。王某军预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王某炳于2018年2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2018年2月9日,潢川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018年2月1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王某军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有车辆,已查封,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8月1日,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军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及流水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军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该院依法于2018年4月12日对王某军在某建设集团公司应得工程款进行扣留提取,该公司对该被执行人应得工程款提出异议,并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信阳中院于2018年7月25作出裁定,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6执325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年6月27日,该院依法先后对被执行人王某军实施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大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中潢川县法院经过网络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军的车辆,但没有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其他没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可能得到的工程款进行扣留提取,但利害关系人提出了异议。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的执行过程也同时警醒世人,市场经济有风险,有关市场主体在作出自己的市场行为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的商业风险和法律后果。


案例三:苗某轩申请执行任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苗某轩申请执行任某某(女)抚养费纠纷案,济源市法院于2016年6月6日做出(2016)豫9001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任某某按每月300元的标准向苗某轩支付生活费,直至苗某轩18周岁止。


二、执行过程


2018年1月2日,济源市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在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后,又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任某某离婚后改嫁,其婆婆患有严重肾病,换肾后家中欠下巨额债务。任某某与现任丈夫生有一女,产下后四个月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夫妻四处举债为女儿治疗。由于身体原因,任某某本人无固定工作也无固定收入。2018年6月21日,经与申请人的代理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考虑到申请人家中生活困难,经苗某轩申请,济源市法院向其发放3600元司法救助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例,济源市法院在案件符合终本条件的情况下,并未放弃对申请执行人权利的维护,积极协助当事人申请执行救助资金,体现了人民法院的人文关怀,彰显了司法公信力。


案例四:程某某申请执行济源市某阻燃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程某某申请执行济源市某阻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先后经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法院二审和再审审理,依法判决济源市某阻燃材料有限公司向程某某支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360万元。经省高院再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某阻燃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义务。


二、执行过程


2017年5月9日,济源中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某阻燃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书等相关手续,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执行干警到被执行公司所在地查找当事人线索,也未能联系上法定代表人薛某某。因为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被执行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济源中院在对某阻燃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等强制措施后,经申请人申请和同意,将案件移送济源市公安局,追究该公司的刑事责任;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公司法人涉嫌拒执犯罪被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经执行干警多方查找,仍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在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的情况下,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从上述执行过程看,人民法院做了大量工作,穷尽了全部执行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此类案件,即使人民法院 “执行不能”,也会获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案例五:蒋某某等三人申请执行王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


一、基本案情


蒋某某等三人申请执行王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经夏邑县法院审理认定,2016年11月,王某驾驶已脱审的无牌、无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蒋某死亡后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赔偿蒋某亲属蒋某某等三人经济损失共计789350.2元。


二、执行过程


2017年8月,蒋某某等人向夏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某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立案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王某的车、款、房、地等财产进行了线上、线下查询,但没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对被执行人王某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到王某自幼丧父,跟随母亲长大,且母亲年老多病,也无力代刘某赔偿损失;加之王某尚在监狱服刑,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在依法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后,并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不能,在执行不能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本案中,因为被执行人被判刑以及肇事车辆没有买保险等原因,夏邑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只能依照有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此类案件,申请执行人也应该正视客观现实,合理调整心理预期,对执行工作多一份理解和支持。


案例六:佛山市某银行申请执行陈某信用卡借款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佛山市某银行申请执行陈某信用卡借款纠纷案,经佛山仲裁委裁决,陈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45万元及相应利息。因陈某户籍地在卧龙区,仲裁文书生效后,某银行依法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卧龙区法院于2017年5月依法受理此案后,执行人员经网络查询,发现陈某在全国多地办理十余张信用卡,卡内余额均为零;经过传统查控,没发现陈某名下有房产、土地、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到陈某户籍地走访调查,发现陈某十几年前已经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期间也未与家人进行过任何联系。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某银行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卧龙区法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在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市场经济环境下多发的信用卡借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陈某在全国各地办理了多张大额信用卡,其中包含申请执行人佛山某银行的一张信用卡,并在刷卡后拖欠贷款45万余元及其利息。因为被执行人陈某下落不明,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手段未发现其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据此,在征询申请人意见后,卧龙区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的“执行不能”也向有关金融系统敲响了警钟,在办理信用卡等有关信贷业务时要认真进行审核、调查,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

原载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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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树红律师,1970年生人,毕业于黑龙江大学获取法学学士学位,以403分的优秀成绩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十余载。艾树红律师为人正直、坚毅。性格热情开朗,待人友好,工作勤奋,认真负责,尽职尽责。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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