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4569-1536

您的位置是:哈尔滨专业律师网>办案心得>文章详情

医生临危施救,该不该承担责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14

大家可能都有过类似的经历,在列车上因某位乘客突发身体不适,请乘坐列车的医务工作者请提供帮助的广播紧急呼叫。出于职业道德,医务人员通常会第一时间赶赴病患处紧急处置。

由于曾经一些社会原因,医生心头开始产生顾虑,一个救助行为后面可能会跟着一连串的责任,要不要救助成为颇费思量的问题。最近,一位医务人员陈医生在列车上救助乘客后被索要医师证的新闻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事件回顾:

3月17日中午,从贵阳开往北海的D3563次列车行驶到柳州至南宁区间时,列车广播紧急呼叫救助,广西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耳鼻喉科医生陈瑞听到广播后立即赶往三号车厢。经过紧急处置,该男乘客表示腹痛感逐渐缓解,陈医生进一步建议其下车后及时到医院诊治,以排查其他病情。当陈医生处理完准备返回所在车厢时,却被乘务员叫住,并让她出示医师证。

那么问题来了,医师证毕竟不同于身份证、驾驶证,几乎不可能随身携带。这样的救助,会被定性为“非法行医”吗?若铁路方真的获取了陈医生的医师证,其目的是否如网友所争议的--为了免责?南宁客运段很快回应,出示医师资格证并非规定的程序,征询证件、留存联系方式和现场救治情况主要是便于后续医院更好的救治,承认工作人员处置不当并致歉。若真如回应所称,那么铁路乘务人员是否事先做好了必要的沟通解释工作呢?

我们不应以最坏的心态去揣测铁路乘务人员的目的,毕竟,发生不利后果是谁都不愿看到的,人们在没有明确的制度预判的危急时刻,往往会认为留痕越全面,责任划分越明晰,对于具体的工作人员而言发生纠纷时才越能“独善其身”。但事实上,法律对相关责任风险早就做了规定,铁路方面、实施救助的陈医生和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很明确的:

第一,根据《合同法》第301、302条之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全力救济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以上情况下,承运人铁路部门可以免责。

第二,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实施救助的陈医生听到广播后赶到现场对旅客救治,事实上与承运人也就是铁路方面形成了委托关系。

第三,根据《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陈医生在救治过程中如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则无需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陈医生的救助行为也得到了广西卫健委的官方肯定,以后医生朋友再遇到类似的情形,可以放心的去救人了。

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那么接下来就需要铁路方面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规范处置流程,既保护像陈医生这样的仗义之举、呵护公民的善良和品德,也让相关工作人员解除后顾之忧,能够放心大胆地配合医生的救助行为而不是优先考虑免责。建立一套好的制度规范,可以让好人挺直腰杆,可以重构社会成员彼此信任,也只有这样,才是真正对乘客负责,对医生负责,对社会负责。

原载法律读库

 

声明丨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

艾树红律师,1970年生人,毕业于黑龙江大学获取法学学士学位,以403分的优秀成绩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十余载。艾树红律师为人正直、坚毅。性格热情开朗,待人友好,工作勤奋,认真负责,尽职尽责。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免费咨询电话:13945691536

 

所属律所:黑龙江义胜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6号

 

 

 直达号头像智飞艾树红律师公众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