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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辩护策略思路是什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30

  醉驾是交通事故中常有的事情,司机如果醉驾被国家机关抓捕准备追责时聘请的律师一般会遵循关注事实和证据方面、程序和具体情节、当事人关注的最大利益等发面作为辩护的策略思路,只有律师在调查清楚当事人醉驾的相关事宜之后才能做出足够的准备来应对追责。

  一、醉驾辩护策略思路是什么?

  醉驾辩护策略的基本思路:

  1、关注事实是什么?证据有哪些?

  事实是一个哲学概念。从法律维度来讲,包括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一个具体案件的客观事实,在经过法律程序之后就形成了法律事实。作为行使刑事辩护职能的律师,首先要明确的就是案件事实,当然,律师不是当事人,不可能直接感知到客观事实,仅能通过案发后的证据来构建法律事实,进而分析法律事实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危险(醉酒)驾驶案中,客观事实一般模式为:行为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但要成为法律事实就还应满足刑法构罪的所有要件。如行为主体是不是当事人本人,有没有存在代替他人顶罪的情况?主观方面是不是故意?知不知道所饮(吃)食品含有酒精成分,存不存在过失或者是根本无法预见?客体上有没有侵害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或对不特定的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利益产生或存在威胁?客观方面是不是醉酒驾驶?是不是在法律意义上的道路上驾驶?是不是驾驶法定的机动车辆?此外,还有考虑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有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如自首坦白等等。当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能够相互重合,那就是一种最理想完美的司法结果。然而,由于法律事务的纷繁复杂性,实际上,客观事实往往很难与法律事实一一重合。司法机关追求的是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无限度接近,而律师就应当找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没有重合的部分,运用证据分析,进而寻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法律事实还原客观事实,是法律从业者的应为之责,然而构建法律事实,来源则是证据。律师在代理危险(醉酒)驾驶案时,在明确事实的同时,就要充分考虑在案证实事实存在的证据。危险(醉酒)驾驶案的证据主要包含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几类,在分析证据时,一是要从宏观上看证据的多寡和种类,看有没缺少应有而没有的证据,如乙醇血液含量鉴定意见、查获视频录像等;二是要从证据的证据力(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证明能力)来研究,寻找出能够证实犯罪行为的直接证据、关键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并对该种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分析;三是要从各证据之间的关联度来探索,看是否形成证据体系证明行为并形成该案的法律事实。相比检察官,律师也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证据,继而构建证据证明体系,不过该体系无需作为证实当事人有罪而向法院提出,然而从体系中寻找问题和证据漏洞,则是律师应有的责任。换言之,通过证据证明体系,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实当事人有罪及罪轻罪重是检察官应有的责任,同样通过证据证明体系,发现证据不能形成锁链或者存在漏洞和瑕疵,进而认定当事人无罪或罪轻则就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

  2、关注程序怎么样?问题有没有?

  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危险(醉酒)驾驶案因事实情节相对简单,在程序上基本是流水作业,因此程序性问题相对不太多也不太明显。作为律师,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注是必要也是必须的。其实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正是律师对于程序正义的不懈追求,才使得危险(醉酒)驾驶成为相对规范、问题较少的刑事诉讼类案。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律师首先要关注的是司法办案机关是否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办案,如有无告知权利义务,有无依法搜证、取证,有无及时讯问询问,有无超期羁押,有无及时处理非涉案物品等;其次,律师要关注司法办案机关对于重要证据提取程序是否合法,如有无及时对行为人进行呼气酒精**并告知结果,有无及时抽取行为人的血液并进行封装和保存,有无对案发现场及行动轨迹进行固定等;第三,律师要关注司法办案机关的程序性瑕疵问题,如抓获、抽血录像是否全面、全程和同步,选择诉讼程序时有无征求行为人意见等。

  3、关注具体情节有什么?

  明晰案件基本事实后,对于情节的关注就是律师应考虑的下一步工作。刑法一般理论认为,情节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就危险(醉酒)驾驶案而言,律师主要要关注七个方面的情节:

  一是当事人醉酒的程度(酒精含量高低)。此情节既是定罪情节亦是量刑情节。首先,高法、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处罚,可见入罪主要就是看血液的酒精含量。其次,该《意见》又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各地出台的相关醉驾法律文件中,对于当事人醉酒程度或血液酒精含量高低在量刑多少上都有具体体现。

  二是驾驶行为时的路面交通状况。此情节是量刑情节。包括驾驶的时间、途径的路段、路面上的人流车流等情况,均是量刑考虑情节,其中途径的路段,如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系从重量刑的情节。

  三是驾驶的车辆类型和安全状况。此情节既是定罪情节亦是量刑情节。一般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才是犯罪[3],对于特殊车辆,如二轮摩托车、营运机动车或工程车,实务中都有明确的从轻或从重的规定。[4]

  四是是否系无证驾驶及有无酒驾前科。此情节是量刑情节。同样的,无证驾驶及伪造、变造驾驶证驾驶的,有酒驾前科的(包括酒后被行政处罚和醉酒被刑事处罚),都是从重量刑的情节。

  五是行为人被查获时的行为表现。此情节是量刑情节。根据目前规定,交警在查获酒驾时如遇抗拒执法或者有逃跑行为的,在最终量刑时都会从重处罚。故律师要审查当事人当时是否有抗拒执法的行为以及程度大小,一般的,只是轻微的回避,如看见前方有交警设卡在查酒驾,就原地靠边停车意图暂时躲避,或仅在言语上有部分不配合的行为,都不认为是抗拒执法,不考虑从重处罚。

  六是是否发生事故及事故发生后的表现。此情节是量刑情节,若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因醉酒发生撞人导致轻伤以上事故的,均要从重处罚,故律师要分析是否达到轻伤标准以及是否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两个基本要件。同时,事故发生后有无逃逸、有无及时报警或积极救援等亦是量刑考虑的重要因素。

  七是赔偿损失和认罪、悔罪态度,此情节是量刑情节。凡是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当事人积极理赔并获得谅解的,一般都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当然对于当事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等,均为法定的从轻情节。

  4、关注当事人最大利益是什么?

  法律服务的根本目的是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刑事犯罪当事人而言,获得无罪判决(包括不起诉)或者从轻判决是其利益最大化的集中体现。司法实践中,鉴于严格办案责任要求的存在,无罪的概率非常小,那作为律师,要力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必须考虑的就是如何从轻减轻?

  其一,要看客观事实。一般而言,行为人醉酒驾驶,其有无驾驶资格、酒精含量多少、行使路线长短、驾驶时间早晚、路上人车多少、有无造成损失(如发生交通事故)等客观情节都是量刑所要充分考虑的。律师应当逐一研究客观情节,为当事人取得从轻处理而努力。

  其二,要看主观认知(目的)。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何而喝酒。有的行为人可能是被他人劝酒,自己在喝完后就大大降低了自身控制力,虽不能因此而免责,但亦是主观上考虑从轻的情节。二是喝酒被查获后认罪及配合执法态度如何。酒驾后行为人表现的行为各式各样,在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关执法时也面临着较大风险,故对于积极配合执法,认罪悔罪的行为人,按照刑法教育转化的基本原理,理应获得从轻处理。

  其三,要看实际效果。目前危险(醉酒)驾驶在量刑上已逐渐进入规范化管理的视野,或者说更是一种标准化式的量刑。近日,已正式纳入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的量刑规范范畴[5],该规范已促使司法机关量刑公正均衡、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规范量刑活动已成为刑事法官的一种自觉和常态,规范量刑的思维已经延伸到多类案件和刑种。量刑规范化工作正在积极稳妥推进,取得明显成效,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同时亦因为该罪名刑期较短(最高也就六个月的拘役),因此司法机关的裁量空间不大,相应的律师量刑辩护空间也有限。当然对于当事人来说,少关一天是一天,自由本身就是无价的。所以律师要积极为当事人考虑,尽最大努力帮助当事人减少刑期。2014年全国人大授权两高开展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其本质是对于认罪认罚且罪行较轻的行为人予以从宽、快速处理。实践中,危险(醉酒)驾驶就成为了适用刑事速裁最多的案件,先不论启动该制度的目的意义(出发点可能是为减轻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深一步,亦是即将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步形态),仅从目前运行情况上来讲,其对危险(醉酒)驾驶当事人还是有很大的实际益处。刑事速裁案件中的检察机关有较大自由裁量权,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刑事速裁程序决定最高减少行为人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按照量刑规定,一危驾案件本应判处三个月拘役刑罚,经刑事速裁程序后,最高可减一个月刑期),法院也基本会按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裁判,相比简易程序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幅度建议,前者对于当事人来讲,可谓更有实际价值。因此,律师应认识到相关制度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意义,在综合考量案情后,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做好法律建议和帮助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