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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可以免责的情况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2-31

  摘要:当人们遇到医疗伤害时要懂得用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但是有些特殊的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虽然造成了患者损害,但也是可以免责的。那么,医疗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诊疗活动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特点,因此医疗行为应当享有一定的豁免权利,是医生履行职务的现实需要,是医学科学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实现医患双方利益平衡的需要。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在特殊的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虽然造成了患者损害,但也是可以免责的。我们在维权的时候,也需要知道这样的情形,不然在此情形下贸然维权,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时,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此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因为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仅仅是患者一方存在过错,如在医务人员尽到合理的说明告知义务和诊疗义务的前提下,患方仍拒不配合诊疗的情况;也有的可能是混合过错,如既有患者一方不配合诊疗的行为也有医务人员未尽相应诊疗义务的情况。这个时候,就要看医务人员是否合理地履行了说明义务及相应的诊疗义务。

  尽管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行为,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如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不充分,医疗机构仍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若医务人员已经尽到相应义务,患者的损害是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的行为所致,则医疗机构对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近视眼激光手术后,医务人员再三明确叮嘱患者应按时滴用抗生素眼药水,否则会产生眼部炎症等不良反应,但患者疏忽大意不遵医嘱,在医务人员复查并告知其遵行医嘱后,仍未遵行,结果感染炎症。此时,医务人员尽到告知义务,患者未配合,医疗机构不再承担责任。

  第二,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过程中,由于医疗行为以外的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人员因尽到了诊疗义务而无过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患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伤病急剧恶化的威胁,考虑到在紧急情况下,患者生命危在旦夕,抢救时间紧迫,可能对患者的病情及病状无法作详细的检查、观察、诊断,难以要求医生具有与平时一样的思考时间、判断能力和预见能力

  。因此,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对医生在注意程度上的要求相对低于一般医疗时的情形。但是,由于医疗行为直接关系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紧急救治措施,医务人员仍应尽到合理诊疗的注意义务。包括对患者伤病的准确诊断;治疗措施的合理、适当,包括治疗措施和治疗用药的适当、合理;谨慎履行说明告知义务;将紧急救治措施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

  结合上述情况,如果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在紧急救治情况下医务人员通常应尽到的诊疗义务,即合理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即便是为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但医务人员未尽到紧急救治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尽到的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机构仍难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三,医疗行为具有高技术性、高风险性、复杂性以及不可控性,还有很多未知领域需要探索,医疗结果有时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需要说明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并不负有保证治愈的义务。对于某些复杂的疾病,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已经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但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对患者采取的医疗措施不仅未取得治愈的效果,反而带来新的损害,对此,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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