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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1-15

  医疗保险责任合同纠纷发生时,医疗保险合同的条款则可以做为处理和解决纠纷的依据和准则,以保障医院、医生以及患者三方的权益,使医疗纠纷在最大限度内合法合理的解决,但是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自古有之,它是医院和医务人员都不愿发生事情,所以该发生时还会发生,不会因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而减少。

  如何看待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一、什么是医疗保险

  所谓的医疗保险是指医疗单位投保交纳保险费用成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用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限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

  二、医院为什么需要医疗保险

  医疗行业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近年来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主要还是国家对法律的普及,中国公民的维权意识增强,并不是完全的坏现象。医闹的出现,是因为处理医疗纠纷的有关规定复杂,程序漫长,患方在维权过程中遭遇困惑被少数不良分子利用而产生,它的出现应当是暂时现象。当然医闹现象的产生也与医疗纠纷的处理难度困扰医疗单位,医疗单位撇开原则进行让步密不可分。

  对于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大医院是欢迎的。因为大医院医疗纠纷多,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也大,赔付金额多,保险公司参加处理纠纷,可以减轻大医院的压力,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医闹生存空间,本来每年用于赔偿医疗纠纷的钱款,现在用于交纳保险费用,可能还有节余。

  三、医疗保险与患者的关系

  患方对医疗单位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持无所谓态度,因为法律没有对医疗单位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后有所改变,处理医疗纠纷还是适用过错赔偿制度。处理医疗纠纷的过错认定和赔偿,还是不因保险公司的参与难度减少。只是将原来医疗过错的买单人,由医疗单位变更为保险公司而已。因为公立医疗单位本身就具有强大的赔偿能力,过去就不存在赔偿不起的问题,所以,医疗单位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后,患方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还是只用担心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和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问题。而不用担心赔偿不起问题。

  从事医疗工作高风险职业,而医疗责任险不是为从事医疗工作人员可能没有赔偿能力而设立,而将它定为强制保险,仅仅减轻了大医院的压力,但是增加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参与人,增加了处理成本。处理成本是需要有人为它买单,是医院?是保险公司?是国家?是患者?但可以预见,最终买单人可能还是公民或患者。将医疗责任规定为强制保险,较失妥当,还是将它放在商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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