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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存柱贩毒案无期改判三年有期徒刑,但仍性命堪忧

来源:哈尔滨刑辩医疗专业律师网  作者:艾树红  时间:2018-03-06

贾存柱贩毒案无期改判三年有期徒刑,但仍性命堪忧

〖审理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黑01刑初94

〖案件类型〗刑事

〖文书性质〗判决

〖案由〗贩卖毒品罪

〖裁判日期〗2017-11-29

〖审理程序〗重审

〖合议庭〗王乙丁、冯江、宗永平

〖公诉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存柱

〖指定辩护人〗艾树红,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哈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忠波、王守民犯房、运输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被告人廖海犯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贾存柱、李岩、江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1日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8月至12月,许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向毒贩购买甲基丙胺共1560克,向廖某和贾某分别购买1000克、700克,利用物流将甲基丙胺运输至黑龙江省双城市,伙同王某以一辆白色奥迪s3轿车为运输工具和交易场所,将上述甲基丙胺贩卖给江某100克左右、李某70克左右和另一个李某某(另案处理),共获利20余万元。经李某介绍向赵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丙胺103克左右,获利1.8万元。事后,王某给予李某介绍费2000元和甲基丙胺7克。江某购买甲基丙胺后向苏某(另案处理)和另一个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贩卖。被告人贾某为获得购买毒品的资金,曾经多次向许某等人贩卖少量毒品。2012年左右贾某在广州市向许某贩卖甲基丙胺2次,每次一小包,每包1克左右。

 

〖审判结果〗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黑01刑初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贾某贩卖甲基丙胺705.6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贾某无期徒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律师认为,许某指控被告人贾某向许某贩卖甲基丙胺700克,仅有许某的供述和其与被告人贾某的通话录音、汇款记录,且许某对与被告人贾某毒品交易的时间、金额、已支付及所欠毒资金额、交易次数等情节的供述不稳定。所以,本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贾某向许某贩卖过700克甲基丙胺。最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于2017年11月2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贾某贩卖毒品甲基丙胺7.1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感言〗

可见,通过律师竭尽全力的辩护,那是700克与7克的差别,更是无期徒刑与三年有期徒刑的差别!

被告人贾某得到的惩罚虽然由无期徒刑变为了三年有期徒刑,但是,在贩卖毒品的同时,他自身也吸食毒品,并在注射毒品时感染了艾滋病,法律只判处他三年有期徒刑,但是生命却对他判处了“死刑”。社会是公平的,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辩护不是让有罪的人变成无罪,而恰恰相反,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威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律师运用自己的法律法规知识和积累的办案经验,会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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