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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于朋友情面故意杀人获刑15年

来源:网络  作者:艾树红  时间:2016-08-02

碍于朋友情面故意杀人获刑15

[审理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某的辩护人]

艾树红律师,现执业于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杨某因停车与收费人李某(被害人)发生口角,后杨某找到他的朋友郑某商议买镐把实施报复。杨某郑某各拿一根镐把到李某所在停车场,杨某先持镐把击打李某头部一下,将李某打到在地,后二人共同持镐把击打被害人身体数下,之后逃离现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生前头部被钝性物体打击致颅脑线性骨折,广泛蛛网膜 下腔出血,多发性脑挫灭及小脑扁桃体疝形成、中枢系统遭受严重毁坏死亡。

[案情分析]

杨某、郑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杨某、郑某手持足以致命的凶器对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头部及身体进行多次击打,致被害人颅脑线性骨折,广泛蛛网膜 下腔出血,多发性脑挫灭及小脑扁桃体疝形成、中枢系统遭受严重毁坏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杨某因停车事宜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二日后为报复殴打被害人,将被害人杀死,被害人不存在过错;郑某为帮助杨某报复被害人,提出购买镐把,后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公诉机关认定郑某为主犯准确。本案不存在从犯。

[审判结果]

杨某、郑某报复杀人,罪行极其严重,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罪行,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决被告人郑某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告人杨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结束语]

笔者认为,在纷繁的世界,时刻应当警钟长鸣,既然是朋友就应当给予正能量,不得推波助澜、助纣为虐,否则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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