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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艾树红 网络 2019-10-25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7日,农历正月初四,某男和某女按当地风俗办了婚礼。因为婚礼是在春节期间,特别忙,某女提议:办好“大事”,再去办理结婚登记。某男没有多想,就这样定了。

农村的婚礼,免不了繁文缛节,大宴宾客不算,光彩礼就花费13万元之多。再加上“鱼肉钱”,“开门钱”,“谢媒钱”等等名目,“婚事”办好后,男方家里已经花费了数十万元。

在农村,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


因当地风俗,新婚一个月不可空床,某女坚持一个月后,就回了娘家,并逐渐冷落某男。某男再提出领证时,某女开始以各种借口拖延。男方父母作为家长,总是希望这婚事能向好的方向发展,开始讨好某女,以过生日,过年给压岁钱赠送财物。
一年后女方提出分手,但意志上并不坚决,男方也希望能挽回这段感情:花费如此巨大精力和财力,总不能说分手就分手吧,就没同意。

不冷不热的关系持续近两年,2019年2月7日,某女又向某男提出分手,态度很是坚决。某男极其苦闷,觉得维持这有名无实的婚姻没有意义,放手成全对方是最好的选择。于是由某女起草一份协议,男女双方在协议上签字。

协议原文如下:

从即时起解除夫妻关系,双方了无瓜葛。任何一方者不得以各种理由干扰对方的生活,禁止任何一方通过法律途径向对方主张权利。

显然这是一个“门清”协议。

本来男方及其家长就此罢了:自认倒霉,强扭的瓜不甜,双方不合适有什么办法呢。

因为没有办理登记,一纸协议就此了结。

分手五个月后,女方生下一子,很显然,孩子不是某男所生。男方及其家长就特别气愤,感觉一直受到欺骗:

原来从一开始,女方没有想天长地久,一直处心积虑地想分手,在正式分手之前,早已勾搭他人!这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婚事已经花光男方家里所有积蓄,并欠有外债,就买来一个“绿帽子”,岂不被世人笑话!村里的邻居也为此抱不平。

于是男方家长多次带上一帮乡里邻居向女方家里讨要一个说法,女方及其家长为此多次报警。某女借故躲而不见,女方家长说是女儿的事情,与他们无关。

男方家长无奈之下找律师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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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建议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其他花费是一种自愿可选择的行为,不可以要求返还。至与赠与女方的金钱财物,赠与已经完成,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是不可能要求返回。


此案男方给付的彩礼达十三万元之多,如能返还,对于男方及家庭事说,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还算有点补偿,也总算出了一口“恶气”了。

男方想通过诉讼返还彩礼,最大的障碍是男女双方签订的那份“门清”协议。

不能说因为不是“夫妻”关系,此“协议”就无效。“协议”约定双方“了无瓜葛”了,怎么可以反悔,要求返还彩礼呢!

稍懂点法律的人可能会想到时《合同法》第54条,男方以自己受到欺骗,向法院提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这一协议。

这也难行,且不说男方受欺骗很勉强,很难得到法庭支持,就诉讼程序来说,诉讼是一个漫长时间等待,这样处理,男方就要两次诉讼,时间成本上太不经济了。显然,如果只把男女双方作为当事人,这一“门清协议”就可以将原告方处于巨大的法律风险之下。正因为持有这一协议,女方才理直气壮地拒绝返还彩礼。

一个最基本的法理是只有财产所有权人才可以要求返还。

男方家庭是典型的三口之家,父母都还健在并处于工作状态下,彩礼的所要权人肯定不是男方本人,彩礼的多少也不是男女双方所能确定,而是女方父母作为家长提出要求,通过介绍人(媒人)确定的,彩礼的收取者也不是女方本人,所以婚约礼金纠纷应当是两个家庭的事。

如果,将男女双方三个家庭成员列为当事人(将男方父母及男方作为原告,女方及其父母作为被告),就可以不受此协议的约束。(因协议只能约束男女双方)。

程序上可以这样操作的法律依据:《人民法庭常见案件审理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刘亚平、史笔主编)第2页倒数第三排:婚内财产诉讼主体,应当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程序上操作的问题解决了,并不是代表男方就可以全额讨回彩礼。

江苏高院最新的《家事审理指南》第8条,对返还彩礼的问题做了这样的释明:如果双方未办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有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的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酌情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关键词“酌情”,只要“共同生活”了,返还多少,就看法官自由裁量了。以下几点是其自由裁量标准。

  • 第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

据男方所讲,先提出缓办是女方,后以各种借口拖延不肯办理结婚登记的也是女方,女方没有与男方解除婚约就与他人同居,正式分手不久,就生下一子,显然原因在于女方。

可是男方又说“婚后”四个月左右,女方以“怀孕就去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男方去体检,得出结论是:男方精子活动差,医嘱是戒烟戒酒。男女关系不睦后,女方也对外张扬说男方有生理性疾病。女方这一行为,使得男方及其父母更觉得名誉受损。

显然,女方为自己行为找合理性。但即就是这样,这也并不是《婚姻法》所列举禁止结婚的病例。即就是婚后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也只是结婚后可以离婚的一个理由,并不是女方拒绝返还彩礼的理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很是明确: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应当返还。

对于男方来说,不奢望女方做到“不论贫穷宝贵和疾病都应当不离不弃”,现在只是希望女方在解除婚约同时,归还男方所付彩礼,有其正当性。现实是拖了两年之多,在这期间,男方父母为了感化女方,不断的加入物质和精神的投入。女方是在怀上他人的孩子后才坚决要求分手,是非对错,一目了然。

  • 第二:同居时间。

法律从保护妇女利益角度出发,只要同居,彩礼就酌情返还。男方说,只同居一个月。可此间女方也偶有回男方家里的情况,这将是又是争执之处。一个重要的信息可以证明同居时间之短暂:婚俗中床上用品,是女方准备,此案中女方作为赔嫁大部分的床上用品都没拆封。

  • 第三:彩礼的数额,十三万多。

周边县市法庭审理案例,彩礼只要超过二万元,就应当全额返还。

  • 第四:生育子女。

解除婚约五个月后,女方生有一子,但女方明确表示,男方也明知这不是两人共同生育。

  • 第五:彩礼使用。

可能有人认为用于女方赔嫁和办酒席,是不预返或少返还的理由。正如男方办酒花费不可要求返还一样,女方置办酒席花费不可算在礼金之内,赔嫁作为私人物品,婚约解除后,是可以取回。

各位朋友,家事纠纷常见,并不高深,如果让您来断案,男方彩礼该不该还?返还多少?

千万别以为办婚礼,就是官宣结婚,在法律人看来,无论多么宏大的婚礼,总比不上那一纸证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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